| (1)问: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时,游客要如何合法维权?
答: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通过或仲裁、或司法的途径解决。
(2)问:遇到哪些情况,游客可以合法维权?
答: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醒您,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②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③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④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⑤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⑦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⑧其它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3)问:旅行社未履行旅游合同或其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而发生团队旅游纠纷时,怎么做才是有效的解决方法?
答:建议先与旅行社负责人沟通,协商解决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您可以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请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4)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请求与一般旅游投诉有何区别?
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请求是特指旅游者对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各类旅行社在保证金赔偿范围内提出赔偿请求的旅游投诉。
一般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5)问:何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①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②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6)问:何种情形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答:①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②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③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7)问:何种情形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答:①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③在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④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⑤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8)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①属于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②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即请求人必须是参加由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者。
③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9)问: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答: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②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③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10)问: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11)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请求人有哪些权利?
答:请求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对质监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
(12)问:质监所受理旅游投诉是否收费?
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的理赔工作。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 |